近年来,执行异议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易被被执行人用以拖延或规避执行。经分析发现,执行异议程序被滥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异议人无须预交审查费用,即便异议明显不成立,也无须付出相应经济成本。这种“低成本、零风险”的异议机制在客观上吸引了部分滥用异议程序的被执行人的目光,部分被执行人会通过虚构合同、增设权利负担等方式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或规避执行的目的。
当前执行异议的审查多采用书面形式,缺乏系统化的证据审核与当事人质证程序,这种形式化审查往往难以精准识别和判断执行异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尤其面对虚构合同、虚假租赁等规避手段时,仅凭书面材料很难发现潜在恶意,难以实现异议审查程序应有的过滤和制约功能。
对虚假异议、恶意拖延等行为不能精准识别,亦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即便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当事人通常也不会面临经济制裁或信用惩戒,虚假异议所获不当利益远高于其潜在成本。刑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门槛较高,对于滥用异议程序拖延执行的行为,难以有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责任与收益的显著不对称,无法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
执行异议程序被滥用易引发三项风险:一是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大量为拖延、规避执行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不仅挤占了有限司法资源,而且会拖延执行案件周期,申请执行人胜诉后却因对方滥用异议程序而无法及时实现权利,这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二是增加申请执行人维权成本。异议程序被滥用将显著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且被执行人常常利用异议审查期间转移财产、设置权利障碍,导致执行标的物贬损或增加处置难度,拖延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进度。三是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执行异议程序滥用易引发模仿效应,助长部分被执行人“以程序滥用代替诚实履行”的不良风气,削弱全社会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共识,冲击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信用基础。
探索推行异议保证金制度,参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并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向异议人预收保证金,若认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属程序滥用或虚构事实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补偿利害关系人损失或纳入司法救助资金,以此提高滥用程序的经济成本。
建立“以听证审查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分层审查机制,对于涉及事实争议、案外人异议等复杂情形的,原则上应当举行异议听证,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重复异议”“程序性瑕疵异议”“明显无理由异议”等情形的认定标准与处理规则,统一异议审查裁判尺度。
审查发现异议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拖延或规避执行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尚不构成犯罪,但滥用异议程序严重阻碍执行程序进程的异议人,视情节予以罚款、司法拘留和信用惩戒。
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强化风险告知与保全引导,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争议。强化异议案件智能筛查,利用大数据比对历史案件,自动识别重复异议、关联案件异常行为;完善异议审查公开机制,主动公开异议审查标准、流程节点和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增强程序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