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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执源治理效果的实证研究——以中基层法院涉众+小标的执行案件为研究视阀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3-02 17:40    文字:【】【】【

  关于优化执源治理效果的实证研究——以中基层法院涉众+小标的执行案件为研究视阀傲世皇朝手机app怎么安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乃法律之终局,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法律与社会各重复杂权利与利益冲突碰撞最为激烈的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前,“执行难”问题不容忽视,“执源治理”应时而出,然“执源治理”本质是社会综合治理,靠法院单打独斗显然难以解决。如何形成社会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执行案件、解决执行难,成为当下亟需解决之难题。各地法院虽然在+涉小标的案件为切口,从从抑增量、减存量、治变量、强力量四个方面提出执源治理的实施路径,以期实现矛盾纠纷的终极化解。

  1.立案登记制之改革:诉源治理。立案登记制改革聚焦困扰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案件涌入人民法院,特别是2016年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习总书记作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诉源治理”应时而来。

  2.执行制度之改革:执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是在纠纷源头降低纠纷执行量,但现实情况是执行案件长期高位运行,执行工作成为各种纠纷“兜底”,“执行难”的“顽疾”难除。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明确“执行难”问题要从源头治理寻找解决之道[]。这是中央司法政策文件首次提到“执源治理”。2024年1月15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题部署执行工作时,张军院长强调“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进一步明确提出“执源治理”,为下一步执源治理指明了方向。

  新收案件强劲增长,而结案“力不从心”,案件不断淤积。2019年~2023年五年间,全国新收执行案件从933万件增长至1530万件[],年均增长率16.01%;SC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从31.01万件增长至53.64万件,年均增长率18.24%;N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从21562件增长至32046件,年均增长率12.16%;中、省、市三个层面均呈大幅增长,其中N市法院2021年同比增幅高达46.57%,对比结案情况看,在2023年N市收案保持高位,但结案出现明显下滑,未结案件淤积增长。

  执行法官依法行使国家执行权,将法律生效文书赋予的胜诉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然“数太多、案难办”成为基层执行法官最普遍的感受,在执行案件长期高位运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下配套保障尚未完善的双重压力下,执行法官面临进退两难的囧况。

  课题组随机抽选了SC省N市SQ区一名普通执行法官,跟踪其近五年来的案件办理情况,发现该法官五年来无论是收案数还是结案数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执结案件几乎翻了一倍,年均增长22.83%,按照一年250个法定工作日计算,其2023年日均结案5.65件。

  2.缚:保障环节羁绊困窘。N市法院政法编制在编人员常年稳定在1120人左右,执行部门在编干警占比大部分时间低于15%,而执行案件常年占比超过30%,并且随着案件的增长,执行部门人员配备总体仍呈下降趋势,执行工作已经严重受人案比例失调的“束缚”。

  为探寻案件增长源头,课题组从案由维度,对N市中法院近五年新收首执案件作类型化分析,发现新收量排前20案由的案件数与当年新收总量占比在90%左右,显示首执案件高度集中在热点案由,其中借款合同类连续5年第一,且案件量占比在30%以上,其他如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劳动争议、银行卡等纠纷占比超过60%,而上述类型纠纷大多为涉众案件,因此,涉众案件应是执源治理关注的重点。

  五年间小标的首次执行案件从9000余件翻倍增长至18000余件,暂避从50%左右提升至60%以上,显示小标的案件标的虽小,但案件量巨大,是执源治理不容忽视的治理方向。

  执源治理的提出,为解决“执行难”展开了一个“理想蓝图”,但实际执源治理工作的开展,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课题组发现在法院内部、外部有以下几方面抵牾:

  一方面思想认识不统一,参与联动的单位部门普遍认为执行是法院执行部门的职能,又囿于联动机制不健全、各参与主体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目标模糊,造成配合不畅,有的甚至在“执源治理”中扮演“消极角色”,出现“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现象,整体工作格局缺乏“系统性”。另一方面当事人过于依赖法院强制执行手段,并不期待“执源治理”,导致配合、协调积极性不高。部分当事人甚至认为执源治理是法院控制立案的“蓄水池”,将案件分流至执行前的督促和和解程序,是立案难的回潮,会拖延执行,产生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一方面法院内部执行干警还有“守住一亩三分地”的狭隘意识,误认为让渡了司法权力,怠于对非诉解纷进行指导和帮助,导致多元解纷机制缺乏多方合力。二方面是法院内部“立审执”分离,各部门配合协调不畅。首先是立案、审判部门未充分发挥保全的积极作用,财产保全率低。其次是审判、执行工作衔接不畅,审判未顾及后续执行,存在判文书质量不高、督促履行不够问题。三是终本难以出清。大量的案件在终本库中休眠,部分案件出现“终本—恢复—终本”的程序兜转中,浪费司法资源。四是执转破难“启”。虽然有当事人申请意愿不足的原因,但执行法官囿于审查移送复杂、标准不明、程序繁琐、激励不足而怠于推动,也是主要原因。

  诉源治理治理路径是融合运用调解、仲裁、复议、公证等非诉解纷方式,但此模式治下的纠纷部分并未彻底化解,在绕了一个大圈后,重新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法院执行不可避免地沦为“诉源治理”诉外解纷模式的“兜底”。如:N市2022年调解后进入执行的案件同比增长80倍,2023年又近翻倍增长,2022年仲裁进入执行的案件同比增长近8倍,2023年又增长近10倍。

  执行工作关系民事权利实现,是老百姓司法满意度最直观、最具体的感受。但司法实践中,多次程序空转和内耗,无法兑付的“法律白条”造成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误解。而执源治理正是基于现阶段巨大的执行案件数量做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前端“减案”,实现群众“获益”。

  “有利于执行”贯穿立审执全流程是指:将执行关口前移,分解执行要素在诉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建立“立审执”一体化,做到在立案阶段考虑执行,审判阶段兼顾执行,实现“末端执”到“源头治”,缩小执行立案“进口”,扩宽纠纷源头化解“出口”。

  一是加强立案审查,明确诉请的类型、内容,避免后期的裁判不明。二是在立案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建立财产保全中心,将“引导、审查、裁定、执行、复议”等保全事务集约化办理,提高财产保全率,实现以保促调和以保促执的“一保两促”工作。三是加强执行立案环节的释明、引导。告知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执行不能的风险。

  一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审判和执行是诉讼一体的两个环节,历来被视为“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民事审判是用文书确认并记载当事人权利的过程,而执行则是让记载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二者虽存差异性,但亦有共通性[]。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主文若不确定,必然造成“执行难”。通过“审执对接”要求审判判多往“后”看,充分考虑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性;二是加强“有利调解”与“有利执行”对接。防止将调解与执行割裂,忽视矛盾最终化解,导致诉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首先,将“有利于调解”和“有利于执行”相融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避免“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等现象。其次,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加保障条款,增加违约成本,督促主动、及时履行;三是加强督促与考核。将督促执行前移至审判阶段及判后执前,用考核倒逼相关工作人员一次性解纷。

  建立执前事务中心,构建督促+和解的办案新模式,从案件识别、立案分流、督促履行、促成和解、案件回访、成效评估,形成更加精细化的执前督促、和解程序。一是加强执前督促、和解工作。通过执前事务中心教育引导、释法明理、告诫法律后果等,重点督促小额、涉众案件当事人,减少执行案件立案。二是建立精准化的“繁简分流”识别机制,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繁简、被执行人下落是否明确、标的额大小、是否涉众、涉民生、涉金融债权、是否有关联案件等方面进行精准识别分流。三是建立规范化流程。将督促、和解的范围、程序、办理、期限、考核形成制度化文件,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四是积极推行预执废机制。针对金融案件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及时出具预查废证明,推进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

  “执源治理”协调小组。依靠党委政法委牵头健全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合力清源。二是完善“总对总”查控机制

  ,建成覆盖不动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网格协助机制。执行指挥中心对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执行+网格”工作群,将送达执行文书、财产、人员信息等纳入网格化管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完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同步嵌入相关单位管理系统、审批系统、社区网格管理系统以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的自动对比、自动提示、自动监督、健全社会信用档案,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就联动协调、信息沟通与反馈、线索与资料移送、证据收据与认定等达成一致意见,常态化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切实解决“立案难”“推进慢”“取证难”“审查慢”等问题,共同深入推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

  终本出清,就是严格终本案件管理,减少终本案件增量,化解终本案件存量。一是严把终本案件入口。提高终本审核层级和案件终本条件,未穷尽执行查控措施、手段的案件原则上不能提请终本,倒逼执行法官一次性执行终结;二是加强终本库的单独和动态管理,化存量。建立专人+平台的管理方式,组建终本案件管理团队,利用终本可视化智管平台将终本案件纳入单独和动态管理,自动抓取拟终本和已终本案件基本信息、案款分配情况、未处置财产清单等核心数据,同步生成信息卡与案件台账,动态跟踪记录财产线索、控制状态和处置进展,实现案件全程动态可视[]。改变以往执行法官新老案交叉重叠、执行连贯性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终本案件实际陷入不找不问的冬眠状态[],逐步化解终本库;三是探索终本案件实质性退出机制。终本程序不能实现案件的实质性退出,而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机关不再对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但要做好终本程序向终结程序的转换,防止滥用滥用程序转换对债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害,应注意:首先,要严格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严守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严把“找物关”“查人关”“变价关”“惩戒关”“结案关”,确保措施到位、约谈充分、文书规范。其次,完善配套机制。推进终本向终结转换的程序立法,还要进一步研究健全相关权利人的救济机制[],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加大惩戒力度。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要加强惩戒力度,对债务人形成震慑和惩戒。

  通过“执转破”程序进入到破产程序的案件仍然会与执行程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应当将重点放在“执到破”和“破涉执”的双向融合上。

  一是加大执行法院审查告知、释明义务和移送职责。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二是加快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移送和接收。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材料完备,内容、形式符合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或暂缓立案。

  三是顺畅查封财产的移送。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四是建立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信息共享。破产受理法院可以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财产,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率,执行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是强化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行转破产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必须经由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可见我国执转破程序启动为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实践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意愿并不高,执转破案件数量过少,这与“应破尽破”制度期待产生落差。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及具体情形。同时,可赋予当事人异议的权利,保证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避免法院职权的过度使用。

  个人破产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退出,挽救保护“良善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者”具有积极作用。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各地的实践来看,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1.因正当性原因而负债;2.具备诚信的品质;3.债权人同意。其中正当性负债应包括:经营失败负债、消费性负债、意外性负债,应将违法、失信行为引起的债务排除在外;诚信品质应包括:如实申报个人资产、收支情况和债权债务等,同时还需要全面配合破产管理人的调查工作。如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隐匿或转移财产、消极清偿以及偏颇性清偿等情形,即使属于正当性负债,也应驳回其破产申请。同时,把债权人同意作为程序性条件,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建议探索法院依职权启动,提升个人破产机制的适用率,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的机会,也最大限度地让执行不能案件通过破产程序规范、有序退出。

  执行衍生案件是指因首次执行案件未一次解纷而产生的衍生案件,主要包括因执行救济程序引发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恢复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执行,规避、对抗执行而滥用救济程序,造成大量的衍生案件涌入法院。

  一是明晰权责、规范执行行为,减少执行异议、执行监督案件。执行人员要改变“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以“如我在执”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变“要我执”为“我要执”,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释法理,解疑惑,以此减少执行衍生案件。

  二是统一案件裁判尺度,降低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申请复议率和改发率。执行异议之诉发端于执行阶段,而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权利争议,置身于执行与审判的复合场域,具有理论上的系统性与实践中的复杂性[],因此要加强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衔接、配合,定期交换意见、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减少程序的空转。

  三是优化异议程序设置。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程序的例外规定,是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是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和救济,不可将执行异议与一般诉讼案件相比,过度保护异议人的权利[]。现行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存在立案限制性条件较少,异议时效过于宽泛,未设置异议风险承担制度、滥用程序制裁制度等问题,也就造成了异议程序呈现出案件多、审理周期长、案件比高的特点,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建议严格立案审查,过滤掉一部分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同时建立执行异议收费制度,对滥用异议的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当事人滥用权利。

  一是加大执行队伍建设。推进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从人、财、物各方面给予执行工作全方位保障,优化执行人员梯队结构,确保执行队伍既保持稳定又充满活力。同时加强执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不断更新和优化知识结构,适应法律规则和执行实践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是完善执行队伍交流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加强审执协调配合,让法官交流到执行局锻炼,同时推进全员多层次融入执行工作,强化审执协调配合,树立审判过程中的“有利于执行”理念,从审理、执行两个角度推动立审执的一体化建设。

  建立执行事务分段集约工作机制。以“执行指挥中心+团队”的组建方式,将执行流程划分为执前解纷,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执行实施、财产处置、执行结案等阶段,通过流水线作业,实现执行流程各环节进行集约式重组,达到“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高效协作。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信息化的助力下实现跨越式发展,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案系统、“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联合信用惩戒系统等,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执行信息化体系。一是要继续向科技发力,用科技赋能执行,借力信息化、科技化和智能化,高水平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创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与相关单位、组织的数据接口,在查人找物上实现数据共享。三是打造执行质效分析平台。实时抓取案件动态数据,进行预警和督办,实时感知工作态势,针对异常指标提出解决方案,实时跟踪汇总,形成数据报告,实现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可视化,精准化管案、管人、管事,通过“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动态研判执行态势,科学制定执行管理措施。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上,执行难造成的“司法白条”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累积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必须全面解决“执行难”,而“执源治理”正展示出一幅从源头解决“执行难”的现代法治图景。课题组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探索经验,秉承“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提出深化内外共治模式,从法院内部以“有利于执行”贯穿于立审执全流程,法院外部以“纠纷终极化解”贯穿“联动共治”全流域,推动多部门联动、网络查询全覆盖以及执行+网格协助等制度,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惩戒机制、推动“执转破”等方面精准施策,以涉众案件和小标的额案件为突破口精准发力,确保“执源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能够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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